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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6-07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正 案
                           (2012 年 6 月 7 日)

1、将原第一百五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     序号依次推后排列。

2、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若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则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分红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保持分红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会议以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在符合上述条件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

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