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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6月)2012-06-07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 红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完善
公司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制度,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
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管理

      第二条   公司分红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它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公积金。公司应按照《公司法》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公积金管理。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进行利润分红派发。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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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
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
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决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
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
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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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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