骅威股份: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2-09-12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威股份”)的委托,指派黄贞、陈长惠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骅威股份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骅威股份董事会根据2012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骅威股份董事会已于2012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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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9月12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
区澄华工业区玉亭路公司一楼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骅威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卓才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骅威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均为
2012年9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骅威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96,504,000股,占骅威股份总股本的68.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骅威股份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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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就相关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
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
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关于变更“生产基地扩建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96,504,0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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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长惠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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