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26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 6 月 26 日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第一节 定期报告......................................................................................................3

       第二节 临时报告......................................................................................................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9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10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11

       第四节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13

       第五节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13

       第六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14

       第七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15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5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15

第七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16

第八章 附则................................................................................................................... 18




                                                                  1 /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本制度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强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等(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

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2 / 18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

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

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

    (六)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七)董事会报告;

    (八)监事会报告;

    (九)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3 / 18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五)董事会报告;

    (六)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八条 如果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 / 18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如果拟以半度年财务报告为基础进

行现金分红,也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以半度年财务报告为基础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 / 18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仅要按规定及时披露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而且要根据《深交

所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等内容及

时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6 / 18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收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

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7 / 18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

监管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和内幕




                                     8 / 18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

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

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沟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认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9 / 18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发生风险投资、资产重组、对外担

保、发行证券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同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或重大事项,且该等情形或者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

任一时间点内将相关信息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

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部门印章,以现场送

达、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时,或该意向书、协议或合同发

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重大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出现其他情况影响重大事项执行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涉及事项的标



                                     10 / 18
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等;

    (六)重大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

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公司履

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发布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11 / 18
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报董事长批准或加盖董事会

印章;

    (三)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整理、编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股东联系、核实。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

回复。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外发布宣传等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

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12 / 18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人员草拟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相

关领导批准;需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四节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前,应由经办

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

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内容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

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

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

快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

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节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应加强对公司网络、官方微博以及公司董监高人员和内部人员的认证微

博或其它社会媒体的归口管理,从源头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应建立有关微博信息

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13 / 18
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公司章程》所列的报刊和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也

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参观接待,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路线,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接待工作的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六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遵循《公司法》、《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

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活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14 / 18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和通

报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

    第六十七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

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学习、了解相关要求。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内部审计的监管,

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

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查阅,并作




                                       15 / 18
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应遵循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披露或汇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

形。

    第七十五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

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所述情形时,

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举报。证券事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

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



                                     16 / 18
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

决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问责

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合同关系;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 / 18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

和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少于”、   “前”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18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