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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6月)2013-06-26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3 年 6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

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骅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部

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

关事宜等。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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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

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

治理机制;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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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

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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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

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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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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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

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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