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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6月)2013-06-26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3 年 6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

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七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建议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

兼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公司行政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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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

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建议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

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

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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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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