骅威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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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威科技”)的委托,指派黄贞、陈长惠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骅威科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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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骅威科技董事会根据2013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骅威科技董事会已于2013年6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
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7月22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
区澄华工业区玉亭路骅威科技一楼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骅威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卓才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骅威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
2013年7月18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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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骅威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8,112,000股,占骅威科技总股本的48.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骅威科技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相关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
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
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8,112,000票,反
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该议案已获通
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8,112,000
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已获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8,112,000
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已获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8,112,000
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已获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8,112,000
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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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科技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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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长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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