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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1-24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骅威股份            编号:2014-007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23日上午10: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工业区玉亭路公司科研检测
楼9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卓才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为68,112,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郭卓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郭卓才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郭祥彬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郭祥彬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郭群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郭群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4 选举邱良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邱良生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5 选举陈楚君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陈楚君女士当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6 选举李昇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李昇平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7 选举李新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李新春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 选举陈锦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陈锦棋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 选举李旭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李旭涛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林丽乔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林丽乔女士当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2 选举杨英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数为68,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杨英涛先生当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黄贞、邹志峰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