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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独立董事对2013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3-29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3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骅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

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 2013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

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1)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

    三、关于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分红管理制度》、《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和《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31,931,920.43元(母公司净利润41,643,347.91元),减去母公司提取10%
法定盈余公积金4,164,334.7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6,797,583.90元,扣除
2012年度已分配利润14,080,000.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0,485,169.54元(母公司个别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06,274,553.09元)。
    根据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发展需要,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派发现金股
利,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4,08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08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
股,合计转增股份140,800,000股,转增股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81,600,000
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能够较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2012-2014年股
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
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和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和津贴标准是依据公司所
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物价水平制定的,能更
好地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 2014 年度审

计工作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计划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聘任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是《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3年度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新春         陈锦棋              李旭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