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 年)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待股东大会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 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 1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 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紧张,实施 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⑥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上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在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 的规定。 (四)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 划》废止,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