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12-27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香 港 巴 黎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35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978 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述反馈意见涉及的事

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第 5 项: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 11 月,付强将其持有第

一波 10%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张威。张威承诺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12 个月届满后按照约定分批解锁。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1)张威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不符合,请你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使其符合。2)张威的上述

股份转让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果涉及,请结合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及授予



                                                1
时的公允价值,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及报告期财务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张威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经核查,张威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函,对其因骅威股份购买第一波 80%股权

而向付强、黄巍、张威、张宇驰和蔷薇投资发行股份(下称“本次发行”)而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分情况进行锁定,其承诺:如张威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包括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时,其持续拥有第一波的股权不足 12 个月,则张威

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如张威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拥有第一波的股权达到或超过 12 个

月,则张威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按照以下次序分批解锁:

    1、履行其相应 2014 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后,可转让 50%;

    2、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 2015 年度全部业绩补

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 30%;

    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 2016 年度全部业绩补

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 20%。

    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张威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张威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

规定。

    (二)张威受让第一波 10%股权是商业谈判的结果,定价公允、合理,不涉及

股份支付

    第一波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股东付强、黄巍、

张宇驰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65%、30%、5%。根据付强说明,付强与张威(笔名“唐

家三少”)同为网络文学作家,彼此系多年朋友,第一波创办之初,张威认同第

一波“网络文学+游戏”的发展模式,遂与付强协商一致,张威不参与日常经营

管理,以 100 万元受让付强持有第一波 10%股权。经核查银行转账记录,张威已


                                   2
于 9 月 13 日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同年 11 月,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并

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付强说明,鉴于张威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且当时蓝海梦想(2013 年 12

月成为第一波全资子公司)运营的《唐门世界》截至 8 月份累计净利润为

849,208.01 元,其同意以出资额 10 倍的价格受让付强持有第一波 10%股权,并

于第一波成立后 10 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前述价格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反映

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公允、合理的。

    此外,本所律师对比了第一波与张威以及第一波与其他作家收益分成比例,

第一波与张威收益分成比例符合市场定价规律,不存在付强通过低价转让股权予

张威,换取张威作品改编权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双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商业谈判的结果,定价公允、合理,

不涉及股份支付。

    二、反馈意见第 9 项:申请材料显示,第一波核心竞争力在于能够精选网

络文学作品中的优秀 IP,开创了移动游戏行业中‘网络文学+游戏’的发展模式。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截止目前,游戏市场上采取同类经营模式的游戏公司;补充披

露目前已经与标的资产合作、标的资产已储备及有合作意向的网络知名作家 IP

资源;并披露该模式的主要风险(如无法持续获得优质 IP 授权的可能性)及风险

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同类经营模式的游戏公司

    截止目前,游戏公司中采用“网络文学+游戏”模式推出的游戏数量较多,

列举如下:

                                                                     网络平台文
游戏开发商     游戏平台    游戏名        网络文学           作者
                                                                       学发表

深圳酷牛(与                          《光之子》、《狂
                          唐门世界                        唐家三少
第一波合作    深圳酷牛               神》等九部作品                  起点中文网
研发运营)                 绝世天府   《武动乾坤》         天蚕土豆

                                     《完美世界》、《长
深圳酷牛      深圳酷牛    太古仙域                        辰东       起点中文网
                                     生界》、《神墓》、

                                     3
                                        《遮天》等作品

上海巨人网
络科技有限     巨人网络      择天记     《择天记》       猫腻       腾讯文学
公司

上海易娱网
                             傲世九重
络科技有限     37 游戏                  《傲世九重天》   风凌天下   起点中文网
                             天
公司

                                        《将夜》         猫腻

                                        《唐砖》         孑与 2
云 游 控 股
               预计 2014 年下半年推出   《无敌唤灵》     苍天白鹤   起点中文网
(Forgame)
                                        《武炼巅峰》     莫默

                                        《帝尊》         宅猪


       (二)已上线作品涉及的网络知名作家 IP 资源

       1、手机游戏《唐门世界》的 IP 资源授权情况

       手机游戏《唐门世界》系根据起点中文网签约作家张威创作的文学作品《光

之子》、《狂神》、《善良的死神》、《惟我独仙》、《空速星痕》、《冰火魔

厨》、《生肖守护神》、《琴帝》和《斗罗大陆》人物改编而成。根据张威的说

明,其中《斗罗大陆》的改编权则授予起点中文网所有权人上海玄霆,由上海玄

霆全权负责对外转授权。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蓝海梦想与张威陆续签订了《<唐门世界>合作推广

合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张威将《光之子》、《狂神》、《善良的死神》、《惟

我独仙》、《空速星痕》、《冰火魔厨》、《生肖守护神》、《琴帝》等八部作

品的人物名称授予蓝海梦想改编成手机游戏《唐门世界》,授权区域为全球,授

权类型为非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永久,蓝海梦想按约定的比例向张威支付分成

费用。蓝海梦想有权根据需要将改编权转授权予第三方。

       2013 年 12 月,蓝海梦想与上海玄霆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上海玄

霆将《斗罗大陆》的手机卡牌类游戏改编权授予蓝海梦想,蓝海梦想可以提取授

权作品中的人物、背景、技能改编为中文手机游戏《唐门世界》,授权区域为中


                                        4
国大陆,授权类型为非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生效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14 日止,

蓝海梦想应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上海玄霆支付分成费用。上海玄霆同意蓝海梦

想转授权给深圳酷牛,深圳酷牛不得再进行转授权。

    2、手机游戏《莽荒纪》的 IP 资源授权情况

    手机游戏《莽荒纪》系根据起点中文网签约作家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

创作的文学作品《莽荒纪》改编而成。

    2013 年 9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第一波与朱洪志陆续签订了《游戏改编

版权授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朱洪志将《莽荒纪》的手机游戏改编权授予

第一波,第一波有权将作品中的所有元素运用于手机游戏中,授权区域为全球,

授权类型为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手机游戏《莽荒纪》商业

化运营之日起十年有效,第一波按约定的分成比例向朱洪志支付分成费用。第一

波有权根据需要将改编权转授权。

    3、手机游戏《绝世天府》的 IP 资源授权情况

    手机游戏《绝世天府》系根据起点中文网签约作家李虎(笔名“天蚕土豆”)

创作的文学作品《武动乾坤》改编而成。经第一波确认,起点中文网所有权人上

海玄霆享有《武动乾坤》游戏改编权。

    2013 年 12 月 1 日,第一波与上海玄霆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上海

玄霆将《武动乾坤》的文学作品的中文手机游戏改编权授予第一波,授权区域为

全球,授权类型为非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第一波应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上海玄霆支付分成费用。第一波有权将本协

议项下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给任何第三方。

    (三)标的资产已储备及有合作意向的网络知名作家 IP 资源

    1、与“鱼人二代”创作作品《校花的贴身高手》相关合同

    经第一波确认,起点中文网所有权人上海玄霆享有《校花的贴身高手》游戏

改编权。

    2013 年 11 月 30 日,第一波与上海玄霆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上

海玄霆将林晗(笔名:鱼人二代)创作的名为《校花的贴身高手》的文学作品的中


                                     5
文游戏改编权授予第一波,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类型为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3 年,第一波一次性支付授权金。上海玄霆同意第一波有权将

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给第一波母公司或关联公司。

       2、与“唐家三少”创作作品《冰火魔厨》相关合同

       2014 年 1 月 15 日,第一波与张威签订《游戏改编版权授权及合作推广协议》,

约定张威将《冰火魔厨》的网络游戏改编权、手机游戏改编权授予第一波,第一

波有权将授权作品中的所有元素运用于游戏中,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类型独家

授权,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 年,第一波应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张

威支付分成费用。第一波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给任何第三

方。

       3、与“我吃西红柿”创作作品《莽荒纪》相关合同

    2014 年 1 月 2 日,第一波与朱洪志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朱洪志将

《莽荒纪》的网页游戏改编权、动画改编权、影视改编权及周边产品开发制作权

授予第一波,第一波有权将授权作品中的所有元素运用于产品中,授权区域为全

球,授权类型为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年,第一波应按

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朱洪志支付分成费用。第一波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全部

或部分转授给任何第三方。

       4、与“跳舞”创作作品《猎国》相关合同

       2014 年 7 月 26 日,第一波与陈彬(笔名“跳舞”)签订《独家授权协议》,

约定陈彬将《猎国》的手机游戏改编权授予第一波,第一波有权将授权作品中的

所有元素运用于游戏中,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类型为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自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根据《猎国》改编而成的手机游戏正式商业化运营之日起

10 年,第一波应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陈彬支付分成费用。第一波有权将本协

议项下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给任何第三方。

       (四)“网络文学+游戏”发展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

       1、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著作权并无强制性确

权登记制度,尽管第一波在 IP 资源取得过程中已要求授权人承诺合法拥有著作

权,但仍有可能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2、著作权被侵权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竞争激烈,对于无法获取优质 IP 资源或研发能

力较弱的研发商,存在对知名游戏产品的人物形象、情节设置等模仿、抄袭的现

象,造成游戏同质化,对第一波的游戏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3、无法持续获得优质 IP 资源的风险

       网络游戏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更新换代节奏快,生命周期较短。且随着越

来越多的游戏公司加入到网络文学 IP 资源争夺战中,优质 IP 资源的价格呈现上

涨趋势,如果无法持续获得优质 IP 资源,将会对第一波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4、网络文学读者忠诚度降低的风险

    近年来,信息传媒高度发达,热点话题层出不穷,网络读者的兴趣导向容易

受到媒体炒作的影响或是被其他信息吸引。因此,读者在阅读内容的选择上也更

加挑剔和严苛,单个作家或单个作品的读者忠诚度面临更大的挑战,读者对以网

络文学改编的游戏的忠诚度也存在下降的风险。

       5、IP 资源无法成功转化的风险

       现阶段,取得网络文学 IP 资源的游戏公司日益增多,竞争激烈。在此背景

下,能否挖掘网络文学与游戏契合点,将作品的精髓融入游戏研发和制作方面,

将忠实粉丝读者用户成功发展为游戏玩家,对游戏公司来说挑战越来越大。第一

波亦存在 IP 资源无法成功转化的风险。

       (五)风险应对措施

    经访谈第一波控股股东付强,为防范“网络文学+游戏”发展模式可能存在

的风险,第一波已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1)加大对现有 IP 资源的游戏二次或多

次开发力度,不断更新换代,如在《莽荒纪》手机游戏基础上开发网页游戏;2)

研发非来源于文学作品改编的网络游戏,采取明星推广模式,如在研产品《全民


                                      7
宫斗》,将通过情感主持人陆琪推广;3)加大对非网络文学作品 IP 资源的获取,

如已与《小兵张嘎》作家徐光耀签约,将其作品改编为手机游戏;4)将现有 IP

资源从游戏改编,延伸至动漫、影视、漫画作品改编领域。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应对措施切实、可行,是“网络文学+游戏”发展模式

的有效补充。

    三、反馈意见第 12 项:申请材料显示,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体育局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波在网络游戏《莽荒纪》中设置

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对第一波以罚款 15,000 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并披露上市公司未来防范日常运

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制度。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一)1.5 万元行政处罚相关情况

    2014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体育局(下称“南山文体局”)对第一

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文罚字[2014]第 03130305 号),认定第一波

在网络游戏《莽荒纪》中设置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

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第一波处以罚款 1.5 万

元。

       (二)1.5 万元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经与第一波技术负责人沟通,第一波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

配合《莽荒纪》游戏研发商北京帝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游戏中相关模块进行了

修改。整改完成后,第一波向南山文体局递交了整改报告,汇报了相关情况。

    南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南山文体局直属执法机构)于 2014 年 9 月 14

日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
    第一波已整改且上述处罚已执行完毕,南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出具证

明,认定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管理层股东保证不会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三)未来防范措施和制度

    为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行为,第一波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第一波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自审制度》,确立审核标准和流程,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

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为防范未来日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已制定《法律风

险管理办法》,指定法务部为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公司及子公司员

工进行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学习,并明确相关事务汇报流程及责任追究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及第一波已针对未来日常运营中违法违规风险制定

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

    四、反馈意见第 22 项: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 2013 年 12 月以现金方式

购买第一波 20%股权。请你公司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补充

合并报送上述资产购买行为相关材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一)骅威股份收购第一波 20%股权

    2013 年 12 月 18 日,骅威股份与第一波及其股东付强、黄巍、张宇驰和张

威订立《关于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约

定骅威股份先以 4,000 万元受让第一波 16.67%股权,再以 1,000 万元认购第一

波 4%股权,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完成后,骅威股份合计持有第一波 20%股权。

本次交易参照 2013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2,000 万元的 12.5 倍进行整体估值。

    同日,骅威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

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相关决议。




                                     9
       2014 年 1 月 2 日,第一波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2014

年 3 月 21 日,第一波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增资扩股的相关决议。

    2014 年 1 月、3 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核准第一波上述股权转让及

增资事宜。至此,骅威股份合计持有第一波 20%股权。

       (二)骅威股份收购第一波 80%股权

       2014 年 7 月 23 日,第一波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第一波股东付

强、黄巍、张威、张宇驰和蔷薇投资向骅威股份出售其持有第一波 80%股权;同

意第一波及其全体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相关议案。

       2013 年 7 月 24 日,骅威股份与付强、黄巍、张威、张宇驰、蔷薇投资以及

第一波订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骅威股份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以 80,640 万元收购付强、黄巍、张威、张宇驰和蔷薇投资合

计持有第一波 80%股权。本次交易参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

定。

       2013 年 7 月 25 日,骅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决议。

    2013 年 8 月 12 日,骅威股份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决议。

    本次交易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

       (三)两次交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10
    本所律师认为,骅威股份收购第一波 20%股权以及收购第一波 80%股权属于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行为,适用《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即认定骅威股份收购第一波 80%股权是否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应根据两次交易成交额相加(50,000,000 元+806,400,000 元

=856,400,000 元)分别占骅威股份资产总额(928,399,372.42 元)、资产净额

(897,572,675.57 元)的比例是否达到 50%以上进行判断,如达到,即为重大资产

重组。经计算,骅威股份收购第一波 80%股权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两次交易均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骅威股份先后收购第一波 20%股权和 80%股权均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条规定。其中,收购第一波 80%股权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内

容详见《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第九节第一部分第(一)项,

收购第一波 20%股权(以下简称“前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如下:

    1、前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波主要从事移动网络游戏的制作开发与运营推广。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行业为国家鼓励类行

业,前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一波的日常经营不涉及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情形,其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本所律师查

验,骅威股份前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反垄断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前次交易不会导致骅威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前次交易系骅威股份以现金收购第一波 20%股权,不涉及骅威股份股权结构

变化,不会导致骅威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前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骅威股份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11
    前次交易综合考虑了当时手机游戏行业整体估值以及第一波实际情况等因

素,按照 2013 年度承诺净利润 12.5 倍整体估值确定前次交易价格。

    前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前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利益的情形,

    4、前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前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第一波 20%的股权。经核查,标

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前次交易完成后,第一波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

和承担,该等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前次交易有利于骅威股份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骅威股份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五)项的规定。

    前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更加多元化,持续经营及抗风险能力显

著增强,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6、前次交易完成后,骅威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7、前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前次交易前,骅威股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

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骅威股份上述法人治理结构不因前次交易而

发生重大变化。




                                   12
    (五)骅威股份先后收购第一波 20%股权和 80%股权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两次交易完成前,骅威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两次交易完

成后,骅威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因此,两次交易均不适用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

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13
(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

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邹志峰




                           2014 年 8 月 12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