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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30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骅威股份               编号:2015-106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8 日和 2015 年 10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工业区玉亭路公司一楼
大会议室。
    (三)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卓才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29,016,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90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9,006,3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87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29%。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016,308股,其中现场投票129,006,308股,网络投票
10,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016,308股,其中现场投票129,006,308股,网络投票
10,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016,308股,其中现场投票129,006,308股,网络投票
10,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黄贞、陈桂华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