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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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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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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骅

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威股份”)的委托,指派黄贞、陈桂华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骅威股份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骅威股份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骅威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5 年 10 月 23 日,骅威股份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分别

刊登了《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3 点在广东省汕头市澄

海区澄华工业区玉亭路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卓才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骅威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

关规定。

                                      2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骅威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均为 2015 年 10 月 23 日 15:00 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骅威股份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总数为 129,006,308 股,占骅威股份总股本的 36.98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骅威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10,000 股,占骅威股份总股本的 0.002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

威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骅威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016,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016,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016,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合法、有效。




                                  5
      (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陈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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