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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骅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1-06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骅威股份              编号:2015-108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骅
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汤攀晶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153)核准,向湖州融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
泽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中植泽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009,342 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4,239,561.36 元,扣
除 承 销 与保 荐 费 人民 币 6,000,000.00 元 , 实 际到 账 的 募集 资 金 为人 民 币
438,239,561.36 元,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
[2015]G1500148017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近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
下简称 “民生银行汕头分行”或“开户银行”)、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商村镇银行” 或“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截止 2015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额总计 438,239,561.36 元,具体
明细如下:


                                       1/3
    1、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 6954 81262,截止 2015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

额为 1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潮商村镇银行账号为 8002 0000 0080 05503,截止 2015 年 10 月 23 日,

专户余额为 288,239,561.3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殷磊刚、潘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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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开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东海证券更换项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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