骅威文化: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第一波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01
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第一波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
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第一波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主要依据,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关联董事,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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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第一波控股
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新春 陈锦棋 李旭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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