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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鼎龙: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3  

                         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2 月
                             法律意见书


                                       〔编号:阳光法 2021 年第 008 号〕
致: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鼎
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阳
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黎小露、肖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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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鼎
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发布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1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 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 63 号鼎龙
希尔顿花园酒店 19 楼会议室举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应为:

1、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
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
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2 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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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252,276,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03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公司 249,953,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23%;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名,
持有公司 2,323,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8%。其中,通过现
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9 名,
代表股份 2,323,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708%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
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前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内容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 意 250,355,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2%;反对
1,875,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34%;弃权 462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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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7.2820%;反对 1,87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293%;
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86%。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得通过,公司监事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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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张建来                      承办律师:     黎小露




                                         承办律师:     肖 杭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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