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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鼎龙: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1-019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19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至2021年4月19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63号鼎龙希尔顿花园酒店
19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7名,
代表股份总数107,13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61%。其中:由于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
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名,代表股
份总数107,13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861%。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学勤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议案 1.00《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764,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41%;
反对 10,365,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764,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41%;反对 10,365,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764,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41%;
反对 10,365,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764,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41%;反对 10,365,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764,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41%;
反对 10,365,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764,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41%;反对 10,365,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黎小露律师、肖杭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