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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8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鼎龙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由 34 人调整为 25 人。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调整是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的合理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材料、内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等情况,
我们认为:
    1、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4 人调整为 25 人。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有效;
    4、未发现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情形;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的团队凝聚力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7、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17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 1.36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20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何兴强                    童泽恒                   张需聪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