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6 月 法律意见书 〔编号:阳光法 2022 年第 034 号〕 致: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鼎龙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阳光时代(广 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张建来、管泽成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鼎 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发布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发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15 点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388 号广州卡丽酒店沙龙 1 厅举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应为: 1. 截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下 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2 法律意见书 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其它 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7 名,持有公 司 252,440,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39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公司 217,117,2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98%;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名,持有公 司 35,32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6%。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进 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4 名,代表 股份 2,487,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704%。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 管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 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本所律 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1.00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00《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00《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5.00《2021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6.00《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 1、3-6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6 已 3 法律意见书 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51,732,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2%;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778,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1.5041%;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95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51,732,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2%;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778,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1.5041%;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95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51,186,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29%;反对 1,2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2,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5533%;反对 1,2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251,186,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29%;反对 1,2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2,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5533%;反对 1,2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51,732,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2%;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778,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1.5041%;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95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51,186,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29%;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8%;弃权 5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2,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5533%;反对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959%;弃 权 5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950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5 法律意见书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张建来 承办律师: 张建来 承办律师: 管泽成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6 月 3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