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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集成:关于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达成和解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8-07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和解
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概述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鑫集成”)
与江苏协元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元”)、天津协安光伏电力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协安”)以及协鑫投资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
锡投资”)因货款合同纠纷,公司及苏州协鑫集成分别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目前法院已立案并出具了民事
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方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原告全部所欠款项,其
中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目前,上述江苏协元等相关方未支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协鑫集成货款合
计人民币 13,211.60 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协鑫集成拟与江苏协元等相关
方就相关债务问题达成和解,由江苏协元等相关方通过协鑫集成认可的方式付清
全部欠款(包括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应收其他方债权、现金等)。


    二、和解协议
    (1)和解方情况
    和解方一:江苏协元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30881621H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3 幢二十层
    4、法定代表人:史向东
    5、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5 年 2 月 16 日
    7、营业期限:2015 年 2 月 16 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太阳能、风能、水资源、天然气及分布式能源、LED 节能的研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光伏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贸易咨询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自然人史向东持有其 95%股权


    和解方二:天津协安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74437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 1 号方盛商务楼 206 室
    4、法定代表人:史向东
    5、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5 年 9 月 14 日
    7、营业期限:2015 年 9 月 14 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光伏电力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节能技术推广;光伏发电
设备安装、租赁、销售;光伏电站工程设计、施工;太阳能技术开发。(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江苏协元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和解方三:协鑫投资无锡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9824934XJ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3 幢 21 层
    4、法定代表人:杨煜洁
    5、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7 日
    7、营业期限:2014 年 7 月 7 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太阳能、风能、水资源、天然气及分
布式能源、LED 节能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管理;
贸易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该公司原先由公司关联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苏
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实缴出资到位),2016 年完成股权转让,目前
无锡中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91%股权。


    以上各和解方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主要条款
    甲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丙方:协鑫投资无锡有限公司
    丁方:江苏协元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戊方:天津协安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苏州协鑫集成因货款合同纠纷起诉无锡投资、江苏协元、天津协
安至法院,法院出具了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明确三方的债务和还款节点。
    第一条、应收账款
    1、协鑫集成、无锡投资双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协鑫集成对无锡
投资应收账款为¥26,055,422 元。
    2、协鑫集成、江苏协元双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协鑫集成对江苏
协元应收账款为¥41,881,106.20 元。
    3、协鑫集成、天津协安双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协鑫集成对天津
协安应收账款为¥27,276,886 元。
       4、苏州协鑫集成、江苏协元双方确认:2018 年 8 月 31 日,苏州协鑫集成对
江苏协元应收账款为¥36,902,617.15 元。
       5、根据法律文书,协鑫集成和苏州协鑫集成应收无锡投资、天津协安、江苏
协元诉讼费合计金额 241,890 元。
       第二条、债务、债权转让
       1、苏州协鑫集成将其对江苏协元的应收账款金额¥36,902,617.15 元转让给
协鑫集成,协鑫集成同意接受,江苏协元无异议;
       2、苏州协鑫集成将其应收江苏协元的诉讼费的权利转让给协鑫集成,金额为
61,482.75 元。
       第三条、还款安排
       1、江苏协元、天津协安及无锡投资承诺并保证按照以下方式归还所有全款:
       (1)无锡投资将协鑫集成通过本次和解所获得的德州协衡新能源有限公司和
淮安金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款和分红等)全
部用于抵销对协鑫集成的欠款。上述债权债务的抵销将另行签署相关股转文件执
行。
       (2)除上述抵偿外,无锡投资和天津协安应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
欠款。
       (3)江苏协元应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其中部分欠款
(¥18,309,615.20)以其债权抵偿协鑫集成同等金额的债务,用以抵偿债务的债
权如下:
       a. 江苏协元对聊城协昌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合计人民币 8,510,000
元;
       b. 江 苏 协 元 对 江 苏 绿 国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应 收 款 合 计 人 民 币
9,799,615.20 元。
       江苏协元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协鑫集成,应履行法定的债权转让程序并获取到
对应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否则不得用于抵偿。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条款
       1、江苏协元承诺并保证如下:
    (1)其用来抵偿协鑫集成欠款的债权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的负担和其债务
人可抗辩的理由,相关债权上不存在对协鑫集成行使权利造成任何影响的障碍。
    (2)无论何时,如上述承诺和保证不真实导致协鑫集成受到损失的,则江苏
协元需向协鑫集成赔偿损失,如因债权存在瑕疵导致协鑫集成受到损失的,则协
鑫集成有权要求江苏协元以电汇方式回购债权并赔偿损失。
    尽管有上述安排,造成协鑫集成或目标公司损失的,江苏协元仍应全额赔偿。
    本协议自相关方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协鑫集成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同意(如适用)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置程序、流程并审批通过(如
适用)后生效。


    三、资产评估情况
    就无锡投资本次拟用于抵偿的电站资产股权价值,公司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
    1、德州协衡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州协衡
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 1395
号)》的评估结果 “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被评估单位持
续经营及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被评估单位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
值为 1,921.27 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人民币 900 万元,评估减值 1,021.27 万元,
减值率 53.16%”。
    2、淮安金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淮安金
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
1396 号)》的评估结果“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被评估单
位持续经营及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被评估单位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
账面值为 2,799.43 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人民币 3,600 万元,评估增值 800.57
万元,增值率 28.6%”。


    四、本次债权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行本次债权和解,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清欠,如果本次债权和解能够
按照协议顺利实施,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质量,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并
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13,211.60 万元,公司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6,868.97 万元。如果本次债权和解的相关协议
能够顺利实施,初步测算,将使公司 2018 年当期净损益增加约 8,799.01 万元。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债权和解,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清欠,如果本次债
权和解能够顺利实施,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质量,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并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债权和解中的拟抵偿资产已经履行了审计、
评估程序,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 0591 民初 7764 号、(2018)
苏 0591 民初 7765 号];
    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 0211 民初 5144 号、
(2018)苏 0211 民初 5145 号];
    5、《诉讼和解协议》;
    6、《德州协衡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
[2018]沪第 1395 号);
    7、《淮安金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
字[2018]沪第 1396 号)。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