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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次变更
会计师的有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1、事前认可
    经审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此次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因此同意聘任江苏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申请保理业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保理业务额度可以缩短资金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
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冬华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