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冬华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