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增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阅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3、同意将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冬华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