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客户进行债权和解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本次债权和解,有利于加快收回应收账款。如果本次债权和解能够
按照协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减少坏账损失,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
债权和解中的拟抵偿资产已经履行了评估程序,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交易定价参
考评估价格,定价公允合理,公司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债权和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