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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顺洁柔: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0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顺洁柔”或“公司”)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何灿舒律师(以下合称

“本律师”)担任中顺洁柔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

购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中顺洁柔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

回购股份有关的事项,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二)本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股份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披露或提供

的公告、说明、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五)中顺洁柔已向本所及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与本次回购股

份有关及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文件,且其所提供的文

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无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

原件一致。

    (六)本律师同意中顺洁柔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顺洁柔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亦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

责任。




                                  2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回购股份履行的法律程序

    (一)中顺洁柔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的程序

    1、2018 年 9 月 13 日,中顺洁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相

关事项的议案》。

    2、2018 年 9 月 13 日,中顺洁柔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的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3、2018 年 10 月 9 日,中顺洁柔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

相关事项的议案》,其中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对回购的目的及用

途、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

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

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议题的同意票数均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顺洁柔已就

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以下简称“《回购预案》”)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与本次回购股份有

关的决议公告,中顺洁柔本次回购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

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若员工持股计划未能成功实施,则变更用


                                     3
途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应注销全部回购股份;本次回购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

9.5 元/股测算,拟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21,052,632 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1.64%。因此,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中顺洁柔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539 号)核准,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0]379 号)同意,中顺洁柔股票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中顺洁柔”,股票代码为 002511。因此,中顺洁柔股

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2、根据中顺洁柔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确认,并经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顺洁

柔注册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检索,中顺

洁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3、根据中顺洁柔 2017 年《审计报告》、2018 年定期报告、《回购预案》,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影响,本次回购完

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4、根据《回购预案》,按照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全部

实施完毕后,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公司股

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


                                    4
    (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2018 年 9 月 13 日,中顺洁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回购预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9 月 28 日,中顺洁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

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3、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一)根据《回购预案》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与本次回购股份有

关的决议公告,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在 8,000 万元-20,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

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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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实质条件;中顺洁柔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邓   洁
负责人:谈凌


中国           广州                              何灿舒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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