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11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3-02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3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
136 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1 人,代表股份
1
691,640,7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69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4 人,代表股份 643,707,4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7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47,933,2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2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47,940,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2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47,933,25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21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
同意 689,164,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0%;反对
2,47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464,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8354%;反对 2,475,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4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689,164,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0%;反对
2,47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464,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8354%;反对 2,475,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46%;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689,164,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0 %;反对
2,47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464,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8354%;反对 2,475,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4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波、吴任桓
3、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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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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