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80,000,000 股;2009 年 12 月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80,000,000 股;2009 年 12 月发行 6,000,000 股;201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6,000,000 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11,500 万股。 记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记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 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 76,360,000 88.7907% 备有限公司 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76,360,000 88.7907% 刘玲 35222519640228004X 4,275,000 4.9709% 新疆科士达股权投资 李祖榆 352225196707290054 2,472,500 2.875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耀 352225196512180031 752,500 0.8750% 刘玲 35222519640228004X 4,275,000 4.9709% 李春英 130602196501210631 200,000 0.2326% 李祖榆 352225196707290054 2,472,500 2.8750% 杨戈戈 412926197106290038 161,250 0.1875% 刘耀 352225196512180031 752,500 0.8750% 彭克斌 422432197202041017 161,250 0.1875% 李春英 130602196501210631 200,000 0.2326% 林华勇 352225197308122015 161,250 0.1875% 杨戈戈 412926197106290038 161,250 0.1875% 蔡艳红 432322197409107929 161,250 0.1875% 彭克斌 422432197202041017 161,250 0.1875% 陈尔富 352225196501240051 120,000 0.1395% 林华勇 352225197308122015 161,250 0.1875% 延汇文 130228197403126010 120,000 0.1395% 蔡艳红 432322197409107929 161,250 0.1875% 郑德彪 352225196309280037 100,000 0.1163% 陈尔富 352225196501240051 120,000 0.1395% 邓红霞 42011119770414418X 100,000 0.1163% 延汇文 130228197403126010 120,000 0.1395% 刘伟 220104196603250930 80,000 0.0930% 郑德彪 352225196309280037 100,000 0.1163% 陈佳 53010319780611063X 70,000 0.0814% 邓红霞 42011119770414418X 100,000 0.1163% 陈翰泉 352225196511225015 60,000 0.0698% 刘伟 220104196603250930 80,000 0.0930% 杨文涛 420106197806114415 60,000 0.0698% 陈佳 53010319780611063X 70,000 0.0814% 卓华基 352225196901134530 60,000 0.0698% 陈翰泉 352225196511225015 60,000 0.0698% 李小平 110223197711211879 60,000 0.0698% 杨文涛 420106197806114415 60,000 0.0698% 陈锐亭 441501197202190569 50,000 0.0581% 卓华基 352225196901134530 60,000 0.0698% 程利超 410327197412053534 50,000 0.0581% 李小平 110223197711211879 60,000 0.0698% 郭斌 352225197609210019 50,000 0.0581% 陈锐亭 441501197202190569 50,000 0.0581% 彭榆圻 352225197512240019 40,000 0.0465% 程利超 410327197412053534 50,000 0.0581% 赵平 310110196307053253 40,000 0.0465% 郭斌 352225197609210019 50,000 0.0581% 殷正炎 420221197608232858 30,000 0.0349% 彭榆圻 352225197512240019 40,000 0.0465% 孙文新 340827197410170015 30,000 0.0349% 赵平 310110196307053253 40,000 0.0465% 王晋山 35222519601006003X 30,000 0.0349% 殷正炎 420221197608232858 30,000 0.0349% 张琳 430322197006197155 20,000 0.0233% 孙文新 340827197410170015 30,000 0.0349% 金田顺 352225198210075518 20,000 0.0233% 王晋山 35222519601006003X 30,000 0.0349% 蔡梅平 352225196606060030 20,000 0.0233% 张琳 430322197006197155 20,000 0.0233% 陈飞 352225197407124534 20,000 0.0233% 金田顺 352225198210075518 20,000 0.0233% 陈小平 420682198010255536 20,000 0.0233% 蔡梅平 352225196606060030 20,000 0.0233% 徐晓艳 410423197912052546 20,000 0.0233% 陈飞 352225197407124534 20,000 0.0233% 王全生 352225197901305058 15,000 0.0173% 陈小平 420682198010255536 20,000 0.0233% 李小平 362132197005153818 10,000 0.0115% 徐晓艳 410423197912052546 20,000 0.0233% 合计 86,000,000 100.00% 王全生 352225197901305058 15,000 0.0173% 李小平 362132197005153818 10,000 0.0115% 合计 86,000,000 100.00% 201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11,500 万股;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700 万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利润分配原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 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者的实际利益。在盈利年度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审计机 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 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年度盈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审批程序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 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六)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