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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2012-08-15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2-03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有关事项具体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2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2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四)2012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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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订稿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五)2012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调整事项一:
    2012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 元人民币
(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115,000,0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7,000,000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一)限制性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Q=Q0×(1+n)=301×(1+0.8)=
541.80;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Q=Q0×(1+n)=33×(1+0.8)=59.40;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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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为正数。
     P=P0-V=10.76-0.30=10.46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1+n)=10.46÷(1+0.8)=5.81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事项二: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1.80 万份,在召
 开董事会确认前,因激励对象万志梅离职,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撤销,
 故首次授予激励数量调整为 539.1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9.40 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为 5.81 元。调整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 名        职 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李祖榆    董事、副总经理          27.00           4.51%           0.13%

          副总经理、财务负
 蔡艳红                            39.60           6.62%           0.19%
          责人、董事会秘书

 李春英       副总经理             39.60           6.62%           0.19%

 杨戈戈       研发总监             14.40           2.41%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418.50         69.92%           2.02%
    术)人员(12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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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股份                  59.40           9.92%              0.29%

              合计(131 人)              598.50         100.00%             2.89%

            调整事项三:
           公司权益分配导致授予价和授予数量调整,并且上次假设授予日
    已经超出时间,在此处重新假设授予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故公
    司每年需摊销的费用需要调整;但最终摊销费用的确定需要公司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后,召开董事会确认授予,确定授予日价格后确定最终
    摊销费用。目前公司每年需摊销的费用需要调整情况如下:
           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 539.10 万股,参照相关估
    值工具,假设授予日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授予日股票价格为 11.62
    元(是公司分红派息后的价格假设),估算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5.81 元,最终确认授予日科士达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
    价值总额为 3132.16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科士达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
    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
    份公允价值为准。据估算,2012 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性股票(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539.10        3132.16         407.83    1435.57     750.41       391.52      146.82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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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定,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
排、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
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
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的 1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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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
法、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等,其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
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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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经
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调
整后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施行;调整后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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