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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8-15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2-027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2年8月14日上午11:00在深圳高新区软件园一栋四楼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林华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蔡艳红女士列席会
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2012年8月16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详见2012年8
月16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励管理
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
展。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摘要内容详见 2012 年 8 月 1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内容详见 2012 年 8 月 16 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
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其均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
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核查意见》内容详见 2012年8月1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