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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1-13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2-04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3日上午10: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11月8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

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51,166,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3.0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任理峰律师、谢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

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66,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等相关公告内容
详 见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66,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6日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66,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6日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66,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6日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66,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商并决定有关审计费用事宜。
    《关于更换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内容请见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及《关于更换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等相关
公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任理峰、谢珊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