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4 月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 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 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2013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高新区科技中二 路软件园 1 栋 4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为 2013 年 4 月 9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 至 2013 年 4 月 10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50,660,100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 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7827%。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票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均为截至 2013 年 4 月 3 日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 决。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 502,854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242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为以下事项: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1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3.《关于 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4.《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5.《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755,900 股,反对 391,359 股,弃权 15,695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 6.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7. 《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8. 《关于 201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814,99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335,23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8%。 9.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1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958,585 股,反对 12,729 股,弃权 191,64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 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深圳)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签字律师: 任理峰 签字律师: 谢 珊 2013 年 4 月 1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