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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3年4月)2013-04-2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则,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信息的原则;
    2、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3、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4、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机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
分析;对监督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
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
层参考;
    2、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
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
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5、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6、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7、公共关系:建立、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8、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10、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听
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公司举办的相关活动,公
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
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活动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
调研或采访的投资者还应提供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批准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接待安排。


    第十三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
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以
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
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
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
构名义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
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
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
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
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互联网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有关通知至少应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年度报告说明会
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至少1名)和保荐代表人(至少1名)应出席会议。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公司
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
为,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进行相关信息
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及时对以上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进行登记,并明确告知其在
通过以上网络信息发布工具发布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时,应预先将此信息报送董事
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