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3-07-18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
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激励
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六、公司董事会 6 名董事中的 1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沈维涛、张锦慧、徐政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