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拟与深圳市大沙河创新走廊建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创新大厦临时购房合同>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同意公司此次交易行为。 独立董事:沈维涛、张锦慧、徐政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