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3-09-0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2、3 号》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深
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深圳科士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
称“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等,其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 3 年
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 3 年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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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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