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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11-27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3-06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2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
议于2013年11月26日上午11:00在深圳高新区软件园一栋四楼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林华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蔡艳红女士列
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
事会换届选举提名人选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经审议认为,由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推
荐的被提名人林华勇先生、林英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关于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监事职责所应
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
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同意提名以上
两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拟选举的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
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候选人如获股
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
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
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林华勇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林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
计 2013 年度公司与深圳市易田机电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企业生产经
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购销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发展。公司与关联方交
易时,交易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平等协商确
定交易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华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福建广播电视
大学,中专学历。林先生1993年毕业后加入公司前身霞浦科士达公司,
先后任霞浦科士达公司研发工程师、贵州办事处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
会主席。林先生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90,25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林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林女士毕业
后任职于福建省三明市新型建材总厂,2001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
监事。林女士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
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