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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1-0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资控股协鑫动力新材料(盐城)
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
以自有资金 6,000 万元增资协鑫动力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协鑫盐城”)取得该公司 65%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授权
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交易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加快公司在储能、
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步伐,将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聘请了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协鑫盐城最近一年及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公司以《审计报告》作为参考,经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交易客观合理,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资控
股协鑫动力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资控股协鑫盐
城的投资行为。


     二、对《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二)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上述
坏账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已全额计提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
产生影响;
    (三)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
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独立董事:徐政、彭建春、王苏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