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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1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5-0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0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3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96,133,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6.00%。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196,133,99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6.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作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不超过2.8亿元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
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33,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议案经公司 2015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或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 年度报告摘要》、《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及《关于使用不超过 2.8 亿元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
公告》内容详见 2015 年 3 月 1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公司章程
(2015 年 3 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 3 月)》内容详
见 2015 年 3 月 18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任理峰、黄平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