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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2月)2016-02-0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
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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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并定期披露投资项目的
实施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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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由经办部门提出,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后到财务部
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
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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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规则:
    (一)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
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
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未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自助;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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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投资的产品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三)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
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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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
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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