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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0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6-02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19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9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3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206,976,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9.7045%。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195,973,19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5.9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1,003,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7057%;参加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表 共 计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11,091,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7353%。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作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0,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3%。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0,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0,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3%。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不超过1.5亿元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
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09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976,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以上议案经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或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2015 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关于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
财产品的公告》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公
司章程(2016 年 3 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 年 3 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6 年 3 月)》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26 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平、姚星昊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