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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06-15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6-028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8日,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
于对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279 号)。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与金寨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
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拟在金寨县域内建设300MW光伏电站,分三年实
施,项目总投资约22.5亿元人民币,并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投资建设不低
于300MW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亿元人民币,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现公司对深交所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如下:


    1、公司签订该协议的筹划过程、履行的审批程序,请说明公司就上
述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合规性。
    产业延伸发展是公司2016年重要战略部署之一,公司在综合考虑行业
发展前景、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公司资金、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础
上,将建设光伏电站作为投资方向之一,并经过多方考察,最终选择金寨
县作为公司首个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场地。在推动合作过程中,公司与金寨
县人民政府就合作内容、方式、条件等因素进行了多次洽谈协商,最终达
成初步合作意向,并拟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
过了签订上述合作协议事项,在履行该程序后于2016年6月5日与金寨县人
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约定在实际合
作中的具体事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
于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了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事项。
如协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将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的情况,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该投资合作项目是否有具体经营计划,是否进行相关可行性分析,
如有,请补充披露;根据公司公告披露,上述投资中的部分项目需于2016
年进行,请补充披露相关项目的现状及是否能按协议约定完成等。
       (1)项目定位和经营计划
       在项目定位方面,公司拟将在金寨建设的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项目打造为公司广东省外生产基地,以推动市场的就近消纳,并将光
伏电站运营作为公司产品销售之外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以优化公司业务结
构。
       在经营计划方面,由于目前项目尚处于合作意向阶段,项目实施的进
度还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具体的实施需和金寨县当地政府进一步沟通,待
项目用地等配套条件成熟之后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具体经营计
划。
       (2)项目可行性分析
       公司在进行项目论证过程中,对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和可行性进行了
较为全面地分析,具体如下:
       A、电站建设指标方面,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金寨县创建国家高
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的批复,金寨县计划到2020年建成可再生能源发电
装机570万千瓦,其中光伏发电320万千瓦,金寨县已经取得上述建设指标,
公司拟实施的300MW光伏电站指标在上述额度内,为项目实施奠定了坚实
的政策基础;
    B、电力的消纳能力方面,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华东电网范围内,华
东地区是我国电力消耗的主要地区之一,同时受益于创建国家高比例可再
生能源示范县的发展规划,金寨县域内接网条件符合项目要求;
    C、经济效益方面,公司根据电站建设项目特点和会计、税收等相关
规范要求,对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初步测算,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符合公司
的投资预期要求。具体经济效益将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确定。
    (3)项目进度问题
    根据协议约定,项目2016年拟投资建设100MW光伏电站,并拟在金寨
现代产业园区投资建设不低于300MW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
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分两期投资建设。其中第一期投资约5000万元,
第二期投资5000万元。金寨县人民政府在上述第一期的主要生产设备进场
后两个月,向公司交付首批100MW光伏电站的用地。针对协议中约定的部
分项目需于2016年进行的内容,这一约定时间点是双方就项目推进进度的
初步估计。由于项目一期5000万投资项目和100MW光伏电站项目实施都涉
及到用地,而土地及后续基建等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项目具体完成时
间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目前合作双方在积极推进取得用地的相关程
序,公司正在搭建电站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团队,合作双方将全力推动项目
实施,力争按照协议约定时点完成。


    3、补充披露相关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联、公司进入上述业务的
原因及必要性,以及公司是否已具备开展上述项目的技术、人员、资金等
条件。
       (1)相关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联、公司进入上述业务的原因及
必要性
       A、向光伏电站行业延伸,将带动公司现有光伏逆变器业务增长
       光伏逆变器产品是光伏电站建设关键设备之一,也是公司重要业务板
块,市场占有率居于行业前列。但受行业冲击,2015年度,公司光伏逆变
器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公司需
要寻找其他模式来推动该业务板块的增长。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是公
司现有光伏逆变器业务的延伸,此外,根据协议的约定,金寨县人民政府
将协调当地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公司的产
品。协议项目的实施,将拉动公司光伏逆变器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
售。
       B、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稳定,产业延伸发展成为公司重要发展战略
       公司自上市以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为公
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盈利
能力,推动公司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公司将寻求产业延伸发展作为重要发
展战略,并积极寻找与公司主业具有协同效应、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协
议约定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
       C、光伏电站行业已进入发展稳定期,收益较为稳定
       在项目论证过程中,公司对光伏电站行业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评估,行
业发展条件趋于成熟,项目建设成本下降较为明显,收益稳定,投资回报
较好。公司选择在此阶段进入光伏电站行业,项目投资风险较小,且项目
实施可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有利于形成产品销售收入和电站运营收
入协同发展的双增长格局。
       D、建设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将有利于扩大公司产能,
提升服务能力
    目前,公司数据中心产品、光伏逆变器产品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三大
业务板块产品的生产都集中在公司深圳光明工业园,在订单旺季,产能压
力较大。同时,华东地区是公司产品,特别是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产品的重要市场之一,在金寨县建设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项目,一方面将有利于扩大公司产能,另一方面将有利于产品的就近提供,
贴近目标客户,提升服务能力,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
    (2)公司具备的开展上述项目的技术、人员、资金等条件
    A、技术和人员条件
    公司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行业经营多年,产品技术一直处于行业领
先水平,积累了坚实的技术和人才基础。协议约定项目的实施是对现有产
能的扩充和公司现有产品业务的延伸,不存在技术领域跨度较大的问题。
在人员配备方面,光伏逆变器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普通生产人员将
以就地吸纳为主,核心技术人员由公司委派或就地培养;光伏电站项目拟
以公司现有人员为主,并辅以外部招聘专业人员的方式组建电站运营团队。
目前,电站投资、运营所需的核心人员队伍已经初步搭建完毕。
    B、资金条件
    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和稳定的盈利能力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和项
目实施的可靠保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支配的现金余额(含
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中的理财产品部分)为921,727,856.19元,2015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6,085,056.38元,为项目实
施奠定了较好的资金基础。鉴于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按照协议
约定,项目将采取分期投入的形式,其中一期项目,公司拟采用自有资金
投入;二期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部分:a、银行融资。公司财务状
况良好,在银行信用评级高可取得较高的授信额度,公司可根据项目需要
通过银行获得融资;b、公司主营业务收益;c、光伏电站一期项目收益;
d、其他融资方式。


       4、如该合作投资项目未能获得公司审批通过,公司是否将承担违约
措施,如有,请补充披露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项目目前所签的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向协议,所以并未约定相关的违
约责任条款,如该投资项目未获得公司审批通过,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
任。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