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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08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成立的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将作为公司在金寨县域内
投资建设 300MW 光伏电站的实施主体,有利于推进该项目实施。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授权范
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投资设立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并将其作为安徽省金寨县建设
光伏电站项目的实施主体。



                             独立董事:徐政、彭建春、陈彬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