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7-016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18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15:00 至2017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1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276,902,52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2.1804%。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274,875,20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1.72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7,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552%;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78,3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790%。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2、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76,89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1,8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9%;反对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2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6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 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17 年 3 月 28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洪羽、黄平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