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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07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7-03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7月6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5日15:00至2017
年7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7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公司独立董事徐政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17年6月20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报告书》,就公司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
议案三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2017
年6月30日。截止征集时间,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徐政先生委托投票权。
     9、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并通
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届满后,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6月30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69,239,54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3.7810%。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69,227,69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3.7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20%;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9,15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17%。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940,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68%;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940,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68%;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940,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68%;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227,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68%;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227,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68%;反对 11,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0385%;反对 11,8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961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20 日刊载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洪羽、曾舸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