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科士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3月)2019-03-26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9-03




                               - 1 -
                             Ⅰ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

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三、重要用语定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外汇买

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Ⅱ 基本原则


                                                             - 2 -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原则

(一)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

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

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

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四)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

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

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Ⅲ 审批权限

五、审批权限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

                                                          - 3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标准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集团财务负责人。

                  Ⅳ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六、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管理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行使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交易额度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

任人。

    2.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证券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 4 -
    4.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

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

人为责任人。

    5.法务部:负责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

协议、委托书等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协议等文件合法合规。

(三)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下属资金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

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并提交

财务负责人审议。

    2.资金小组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外汇管理方案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

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

生较大的风险。

    3.资金小组根据审批通过后的方案,向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

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业务种类、交易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

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 5 -
    6.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实际交易违约,

由会计核算人员核查原因,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

    9.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

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审计部和定期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报

告情况。

    10.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Ⅴ 信息隔离措施

七、信息隔离措施

(一)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Ⅵ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八、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6 -
(一)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二)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三)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

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Ⅶ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九、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二)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三)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

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

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Ⅷ 附则
                                                           - 7 -
十、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二)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结束——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