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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2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1-020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1,385,72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63.7873%。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0,911,92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3.7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814%;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67,9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47%。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376,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6%;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9,1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25%;反对 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17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181,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450%;反对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3,5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3973%;反对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602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384,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4%;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9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或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
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方诗雨律师、王璟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