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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7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
公司未进行其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3、公司已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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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各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该关联交易遵

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 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刘程宇先生、
刘玲女士、何少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经公司董事会提供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
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等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杨梅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政、陈彬海、周启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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