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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4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8日(星期三)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2,852,09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64.0392%。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1,303,41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63.77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548,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660%;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34,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666%。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9,7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2,28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63%;反对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3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股东舟山科士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刘玲女士已回
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848,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1,18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548%;反对 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
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依伦律师、王璟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