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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时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1-01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 1560 号公司变
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2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218,744,4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9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208,576,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630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10,168,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39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168,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8,738,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2,8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30%;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8,744,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8,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晶、周仞樑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