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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
年4月22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
们认为: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第9号业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
排(包括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锁定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可解锁日、禁售期)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净利润值。净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
及公司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以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从而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田苗                      严   杰                   钟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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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2 日